(2017)晋03民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民,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民,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江西省婺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理。上诉人李爱民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盛旺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晋03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爱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田志国审判员 张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