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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张其香、李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张其香,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友谊桥旁。法定代表人:潘白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良,男,1975年2月4日出生,苗族,信贷部经理,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张其香(系被告李德明之妻),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李德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思源桥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其香、李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其香、李德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6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良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