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鲍飞飞与俞瑛、郑腾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飞飞,俞瑛,郑腾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8033号原告:鲍飞飞,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俞瑛,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腾冲,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飞飞与被告俞瑛、郑腾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鲍飞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鲍飞飞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慧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