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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鲍飞飞与俞瑛、郑腾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飞飞,俞瑛,郑腾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8033号原告:鲍飞飞,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俞瑛,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腾冲,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飞飞与被告俞瑛、郑腾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鲍飞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鲍飞飞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慧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