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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温良与林淼、滕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良,林淼,滕桂香,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336号申请人温良,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林淼,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滕桂香,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东街1-1号金林佳园61幢6层。法定代表人林淼,担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温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林淼、滕桂香、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晋中市丰茂小额贷款有��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淼、滕桂香、太原北和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晋中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