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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桂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何友成,男。被执行人:张桂军,男。申请执行人何友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执行何友成与张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7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交纳252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给申请人247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何友成与张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1122执1621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