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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余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余海艳,黄国俊,谢虎,郑平,陈雪连,刘芳,汤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茂霞,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海艳,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孝钦,湖北省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虎,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审被告:郑平,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审被告:陈雪连,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审被告:刘芳,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审被告:汤俊,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上诉人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中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海艳、被上诉人黄国俊、被上诉人谢虎、原审被告郑平、原审被告陈雪连、原审被告刘芳、原审被告汤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公安中富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余海艳、黄国俊、谢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公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葛筱立审判员  杨诗新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