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夏旭与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旭,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旭。被执行人:陈吉。被执行人: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夏旭与被执行人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旭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芦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