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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党达强与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达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党达强,又名党小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翔县。法定代表人宋金让,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翔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党达强诉被告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以对申请人党达强举报的党建强、刘亚平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1)凤翔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