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道友、李全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友,李全保,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友,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李全保,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全保名下的银行存款7625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