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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道友、李全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友,李全保,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友,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李全保,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全保名下的银行存款7625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