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维一视觉工作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盘子,安庆市迎江区维一视觉工作室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303号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维一视觉工作室.经营者:江维、江琴。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维一视觉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龙显雄审判员 旷学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