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长慧与占伟华、宋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慧,占伟华,宋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23号原告:胡长慧,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占伟华,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宋祥光,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胡长慧与被告占伟华、宋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胡长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胡长慧负担。审 判 长  胡向阳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