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与鲍云杰、王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鲍云杰,王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卫东委。负责人:栾颖辉,该行经理。被执行人:鲍云杰,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吉祥,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与鲍云杰、王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