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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建新与被告鲁惠、罗来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新,鲁惠,罗乃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64号原告:何建新,男,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惠,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罗乃义(又名罗来义),男,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何建新与被告鲁惠、罗来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建新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何建新负担。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