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93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洪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