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区国文、叶钦强、区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区国文,叶钦强,区红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248号原告: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法定代表人:黄松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国文,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叶钦强,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区红梅,女,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国文、叶钦强、区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0元,由原告新兴县合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炎彬人民陪审员 叶湛森人民陪审员 朱雄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