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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刑初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陆开章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开章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8刑初第27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开章,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邕宁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20日止。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开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开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左右,被告人陆开章为了自己吸食冰毒,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一名外号为“阿见”的男子购买了4500元的冰毒,并将购买的冰毒放在自己的租房内,2017年6月4日21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陆开章住处扣押到两包毒品冰毒可疑物,共净重15.14克。经鉴定,从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检定报告,被告人陆开章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开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陆开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开章在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锦绣路南三巷25号403室租住的房间内放置毒品,用于自己吸食。2017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陆开章被公安人员从其租住的上述地点查获两包毒品。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共净重15.14克。经鉴定,从查获的两包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陆开章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5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检定报告,被告人陆开章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开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开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开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开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共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肖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碧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