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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刘文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刘文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612号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枣子坡街13附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6219356J。负责人:梁敏,经理。被告:刘文朋,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刘文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