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斌 、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斌,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军,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军与李斌、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斌、闫军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交纳执行费205元,总计20575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闫军银行存款205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2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