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7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辩称,其为了增加收入开设了网店,其在销售前简单核查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从其上家获取了相关材料。其家中父母患病,孩子年幼,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其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作为销售商,无检测设备,无法得知涉案产品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其因一时疏忽触犯法律。3、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有固定工作,只是兼职开设网店,其销售时间短,获利较少。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已离异,独自抚养孩子,其父母生病,需要其照顾。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该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一生糖平青果白芷胶囊”检测报告、涉案“一生糖平”的网页介绍等,用以证明被告人尽到了一定���注意义务。2、被告人的离婚协议,用以证明被告人目前独自抚养孩子。3、被告人的劳动合同、社保卡、工牌,用以证明被告人有正当工作,其只是兼职销售涉案食品。4、病历,用以证明被告人父母身患疾病。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向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向具有认罪态度好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辩护人虽提交了相关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用以证明被告人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但涉案“一生糖平”的名称、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厂家均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较大区别,肉眼即足以判定二者并非同一产品,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张某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