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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叶翠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训练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翠树,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804号原告:叶翠树,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亭,该场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翠树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翠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到庭及其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翠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自1970年至2014年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正式职工。1970年原告参加工作。1972年应征入伍。1977年复员回被告单位工作至今。1990年3月,原告所在被告所属制酒厂停产关闭,对人员未予安排。致使原告失去劳动机会和权利。原告数次找厂领导解决至今未果。2017年8月22日,经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只认定双方自1970年7月至1990年存在劳动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辩称,本案是原告基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民事诉讼。洮南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洮劳人仲案字(2017)10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主张的1990年至2014年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不能成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1970年7月至1990年叶翠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70年7月30日,叶翠树参加工作。职务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洮南军马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工人。1972年12月,叶翠树应征入伍。1977年7月,叶翠树退役。1978年3月,叶翠树被劳动部门安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洮南军马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固定工人。1983年、1987年、1992年,叶翠树工资级别分别得以调整。1990年3月,叶翠树所在制酒厂停产关闭,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对下岗人员未予安置。叶翠树数次寻求解决未果。2014年12月2日,叶翠树办理退休证。2017年8月22日,经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认定双方自1970年7月至1990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承认叶翠树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1990年起至2014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定情况的变化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按上述法律规定,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针对本案,叶翠树参加工作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工人。在其服兵役退役后,经劳动部门安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固定工人。由此,双方并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故,不但1970年7月至1990年叶翠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且,从1990年至2014年12月2日间,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本案所涉“长期两不找”问题。本院认为,所谓“两不找”一般指维持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未要求领取报酬,两者长期不联系的情形。但本案中,叶翠树多年来寻求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始终未果。特别是本案此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相悖。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叶翠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特别是1978年3月18日叶翠树退役后,被劳动部门安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固定工人,从事酿酒工作,至2014年12月2日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叶翠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1970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洮南市训练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战雅楠—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