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立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立昌,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4********,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现住伊春市伊春区X街X委*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伊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区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立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立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田立昌驾驶黑FB10**号奥迪小型轿车在伊春区和平大街明园小区门前路段与被害人唐某婕驾驶的黑FT38**号捷达出租车发生碰撞。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田立昌有饮酒嫌疑,随即将田立昌带至伊春林业中心医院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测试,经鉴定田立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14mg/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田立昌与被害人唐某婕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唐某婕的陈述、伊春林业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田立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立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田立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立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魏建国审 判 员 高淑芬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