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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贤平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德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贤平,府谷县德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贤平,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府谷县德丰煤矿。申请执行人梅贤平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德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德丰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解除与申请执行人梅贤平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400元、医疗费480元等共计人民币23486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22.93元。本案现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霍武星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