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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武强申请执行阿尔斯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强,阿尔斯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武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阿尔斯楞,男,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尔斯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阿尔斯楞自动履行了2400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阿尔斯楞的银行存款5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武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