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玉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玉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玉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敏。申请执行人大连玉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照(2016)辽02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896535.29元及利息(利息以17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申请���对抵押物即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32号1单元7层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 � 文 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