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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亮、张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亮,张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118号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轮台县青年路西路中亚世纪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纪昌,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胜君、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斌,库尔勒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廷民,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疆轮台县.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亮、张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胜君,被告陈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廷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18400元(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本金18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日,原告将借款600万元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担保人张廷民分次归还借款合计418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82万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陈亮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纪昌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张廷民系轮台县种植大户请求被告帮忙向原告借款。被告只是在借条中签名,借款事宜均由张廷民与原告办理,张廷民系实际借款人,借款均由张廷民归还。二、张廷民为实际借款人,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张廷民已归还借款合计478万元,尚欠122万元未还。原告逾期利息有误,应为146400元。三、2016年7月,原告以张廷民涉嫌诈骗为由向轮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受理。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廷民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法定代表人纪昌与被告陈亮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9日,被告陈亮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600万元,期限为壹个月(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到期由本人负责偿还,款项直接打入张廷民银行卡×××。”同时,被告张廷民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被告张廷民为被告陈亮6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承诺自2015年1月20日起,600万元借款延期每月利息认为20万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延期后每日另加利息7000元。同日,原告将600万元转账支票交付被告张廷民,该支票已承兑。借款后,被告张廷民已还原告借款合计487万元,尚欠借款122万元未还,引起纠纷。另查明,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张廷民涉嫌诈骗的刑事控告,经轮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核实该案无犯罪事实,未立案侦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借款担保承诺书》、转账支票存根、录音资料、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法定代表人纪昌与被告陈亮的朋友关系,向被告陈亮出借借款600万元并将借款交付被告陈亮指定的收款人张廷民。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陈亮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后经原告索要,借款担保人张廷民偿还借款合计487万元,有原、被告录音可以证实。故被告陈亮拖欠原告借款122万元,应当偿还。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有误,应为146400元(122万元×年利率6%×2年)。被告张廷民为被告陈亮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陈亮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张廷民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廷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220000元。二、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46400元。三、被告张廷民对被告陈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7.2元,由原告轮台县中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25.38元,被告陈亮负担15481.82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被告张廷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剑飞审 判 员  翟 宇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