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邓岳平诉被告旷仰东、谭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岳平,旷仰东,谭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412民初141号 原告邓岳平,女。 被告旷仰东,男。 被告谭玉英,女。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岳平诉被告旷仰东、谭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旷仰东、谭玉英自愿在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邓岳平借款200000元,在2019年5月1日前归还剩余的借款198000元; 二、原告邓岳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财产保全费3040元,合计7460元,被告旷仰东、谭玉英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李文霞 人民陪审员 何文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瞿智芳 核对人:瞿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