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天成与包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成,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成,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包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李天成诉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天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063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强将纠纷款11063元全部履行完毕。包强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