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162曹致洋与余为海、阜宁县瑞丰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致洋,余为海,阜宁县瑞丰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曹致洋,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余为海,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阜宁县瑞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施庄社区华茂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余为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致洋与被执行人余为海、阜宁县瑞丰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阜宁县瑞丰纤维有限公司名下存在施庄和平居委会土地、房产登记一处,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曹致洋申请参与分配该房产拍卖所得。被执行人余为海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