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朱宏良、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宏良,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宏良,男,汉族,1979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北区*幢*单元***室,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法定代表人朱幼群,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庆华,所长。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宏良因工商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朱宏良、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拱墅市监局)副职负责人管亚、委托代理人赵庆华、徐徐到庭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拱墅区市监局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拱市监信复[2016]4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朱宏良:我局收到你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小河佳苑2家商铺(当当汽车美容和和睦汽车)超范围经营洗车、修车,立案查处后,为什么还允许他们继续洗车,而且2家都把洗车污水直接排放人行道,环境保护法对贵局没有约束力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该《答复书》并告知朱宏良复议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宏良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定拱墅区市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小河佳苑2家商铺(当当汽车美容和和睦汽车)超范围经营洗车,修车,立案查处后,为什么还允许他们继续洗车,而且2家都把洗车污水直接排放人行道,环境保护法对贵局没有约束力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违法;2.判定拱墅区市监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赔偿朱宏良2000万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拱墅区市监局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朱宏良通过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网站,向拱墅区市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拱墅区市监局公开“小河佳苑2家商铺(当当汽车美容和和睦汽车)超范围经营洗车、修车,立案查处后,为什么还允许他们继续洗车,而且2家都把洗车污水直接排放人行道,环境保护法对贵局没有约束力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的信息。经审查,拱墅区市监局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朱宏良。原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朱宏良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拱墅区市监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对朱宏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朱宏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宏良负担。上诉人朱宏良上诉称:朱宏良是小河佳苑业主,依法履行对小河佳苑范围内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朱宏良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属于拱墅区市监局的主动公开范围,应当告知获取方法,但是拱墅区市监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拒绝公开,明显其程序和不全面公开违法。拱墅区市监局一审证据都是拱墅区市监局在履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职责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朱宏良需要的政府信息,显示拱墅区市监局在超范围经营处罚中政府信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拱墅区市监局不公开的例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依法更正。请求:1.撤销(2017)浙0105行初48号行政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拱墅区市监局承担。被上诉人拱墅区市监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朱宏良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工作信息的范畴。朱宏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拱墅区市监局已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朱宏良送达,已经依法答复朱宏良,并说明了理由,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拱墅区市监局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朱宏良申请信息公开所需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小河佳苑2家商铺(当当汽车美容和和睦汽车)超范围经营洗车、修车,立案查处后,为什么还允许他们继续洗车,而且2家都把洗车污水直接排放至人行道,环境保护法对贵局没有约束力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其实质是要求拱墅区市监局告知、解答和睦汽车养护服务部、当当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超范围经营汽车清洗并查处后,允许其继续经营洗车的原因和合法性依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中,人民法院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的申请所作答复合法与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判,故不能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的实体审查。朱宏良不服拱墅区市监局所作答复提起本案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亦应一并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实体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行初4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朱宏良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秦 方审判员 王银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PAGE?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