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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平与王二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王二同,王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18号原告:刘平,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二同,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保平,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平诉被告王二同、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