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平与王二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王二同,王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18号原告:刘平,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二同,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保平,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平诉被告王二同、王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