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宝光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宝光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620号原告: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南吕岙村。法定代表人:郑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光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原告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光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卓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冲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