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38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K。负责人严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鸣,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功雄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细梅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雷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工作生活需要,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申请信用额度壹万伍仟元,期间被告进行了信用卡透支循环使用,并按期归还了在我行信用卡透支到期的本息。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自2017年1月起开始拖欠信用卡透支付款的约定还款,至起诉日止拖欠我行信用卡透支付款还款九期未还,造成该信用卡透支付款逾期形成不良。由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所欠我行到期信用卡透支付款的本息,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所欠我行信用卡透支付款的本息。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用资金不受侵害,至此,原告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在我行办理的信用卡所欠透支本息37452.89元,后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在原告所属汽运城分理处递交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书,被告在原告所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上签名表示同意章程约定,该章程对贷记卡的申领、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还款、有效期等做出明确约定。原告依被告申请,受理了被告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被告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贷记卡领用合约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效期限、还款形式、利息计算、支付滞纳金等均达成合意。被告贷记卡6259960074286642,永久信用额度为20000元,临时额度总授信值为30000元,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百分之五计算,消费手续费按百分之五点四计算。截止2017年9月8日,被告共透支原告信用借款本金29993.47元、利息5556.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23.59元、消费手续费279元,合计37452.8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章程、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属地电催记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依被告黄某某所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双方就贷记卡所达成的领用合约和章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信用合约及章程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某违反合约约定,拒不归还到期授信借款并支付利息是酿成本案的关键,该责任应全部由被告黄某某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消费手续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9993.47、利息5556.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23.59元、消费手续费279元,合计为37452.89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止,2017年9月9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细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