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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虹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刘虹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856号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19号。法定代表人:韩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海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虹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诉刘虹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