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郝风付诉李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付,李东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389号原告郝凤付,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鄂托克旗。被告李东林,男,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原告郝凤付诉被告李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按照原告郝凤付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郝凤付不能提供被告李东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凤付对李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