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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火川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火川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火川,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于内江市东兴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火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马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火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天,被告人陈火川在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桥板凼村马路边上的水沟边上捡得一把火药枪,随后将抢带回并藏匿于家中。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陈火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陈火川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火川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火川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挡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枪支鉴定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火川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火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火川非法持有枪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查扣的改装枪支属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火川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陈火川持有的枪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