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陈金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陈金莲,贺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金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881772-4。法定代表人:朱松瑰。被执行人:陈金莲,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被执行人:贺义林,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莲、贺义林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萍莲内证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为5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萍莲内证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