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果树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树林,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果树林,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桂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果树林与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96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果树林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果树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冻结其银行帐户一个,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果树林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果树林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华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