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胡登峰与刘盼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刘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144号案外人:胡登峰,男,汉族,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24号。负责人彭建,行长。被执行人:刘盼,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9月2日作出(2017)渝0108执保1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盼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胡登峰于2017年9月26��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童路161号7栋1-17-3号房屋(产权证号:113房地证2010字第070**号)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后胡登峰又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胡登峰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胡登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刘勇贵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