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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亚林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永军申请执行刘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刘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亚林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被执行人:刘振国,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王永军申请执行刘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险峰审判员  马继江审判员  耿殿湖二O一七月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