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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冯宣刘倩刘埃琴郭世和贾静郭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刘埃琴,刘倩,冯宣,郭富强,贾静,郭世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3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主要负责人边苏光,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埃琴,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告刘倩,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告冯宣,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告郭富强,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告贾静,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告郭世和,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新民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冯宣,刘倩,刘埃琴,郭世和,贾静,郭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