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9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淑国与王家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国,王家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941号原告:刘淑国,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庆龄,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刚,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科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吴绍坤,经理。原告刘淑国诉王家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因原告的伤残鉴定尚未作出,其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