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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旭与刘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刘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065号原告:高旭,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被告:刘平,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洮南市。高旭与刘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高旭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旭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