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喜花容留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10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喜花,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在业,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喜花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粤0607刑初6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喜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喜花自2015年1月起承租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东门东二巷横一16号经营红元理发店,并承租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东门东二巷横一16号二楼203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东门东二巷横一18号楼下出租屋用于容留他人卖淫。2017年5月,被告人周喜花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梁某1等人进行卖淫,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喜花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某、梁某1、曾某、张某、梁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喜花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等。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喜花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喜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喜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喜花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喜花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喜花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上诉人周喜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经根据上诉人周喜花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喜花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