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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绍英与张孝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英,张孝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998号原告:刘绍英,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恩施市白杨坪乡九泵村九根树组*号,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得,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孝东,男,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特一号施州雅苑B座902室。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绍英与被告张孝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孝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审判长  何厚礼审判员  于永国审判员  杜 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雨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