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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正高与敖西根、天门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高,敖西根,天门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569号原告:彭正高,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孝平、童庆龄,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西根,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门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文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华,该局法律顾问。原告彭正高诉被告敖西根、天门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彭正高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正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正高撤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彭正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廖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