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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丽春、周晓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春,周晓晖,吴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春,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晖,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审被告:吴世武,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上诉人陈丽春因与被上诉人周晓晖、原审被告吴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晓晖为了证明其与吴世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笔借款是吴世武与陈丽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3年7月19日周鑫账户的银行流水,及2015年1月19日吴世武出具的内容为“借到周晓晖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欠条,但从周鑫账户支出的30万元是否转入吴世武的账户无法印证,周鑫作为本案证人,一审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依上述两份证据认定本案中的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是吴世武与陈丽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丽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夏昌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