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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北晨联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邵仲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晨联农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邵仲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初165号原告:重庆北晨联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罗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邵仲毅。被告:邵仲毅,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原告重庆北晨联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邵仲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北晨联农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北晨联农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达燕审 判 员  陈瑜代理审判员  张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