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德发诉与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发,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823号原告:程德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哲,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发诉与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德发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发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64.00元,由原告程德发负担。审判员 邓 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