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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锦州市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与吴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吴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赵婉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成安,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锦州市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与吴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成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吴成安名下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