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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友芝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友芝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6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友芝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谦。被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被执行人陈于玲。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于玲。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案外人谭德显;吴十平、黄莉;邵葭婧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到其名下部分的查封,本院作出(2017)鄂01执异722、723、72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谭德显;吴十平、黄莉;邵葭婧房产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亚楠 来自